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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 所属地区: |
山西 |
发布时间: |
202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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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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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2025-08-01 00:00:00.0
项目编号 |
G32025SX10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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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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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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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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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比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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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111.1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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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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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
2025-08-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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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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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1提醒等内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2项商标,被评估单位无法提供相应的商标权证书,被评估单位承诺为其所有,无产权和债务纠纷。
2.纳入评估范围的奥迪车辆,被评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该车由于修理原因无法实地勘察,车辆权属归被评估单位所有。由于本次评估人员未见到实物,被评估的单位也未提供车辆行驶里程等信息,因此本次评估对其按照账面值保留。
3.本次评估中,评估师未对房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4.根据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晋1102执646号)和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离执协字第 646号),查封被执行人赵卫党在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4%的股权,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变更。评估人员未获取到关于查封期限的信息。
5.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位于产业路48号1幢1-2层底商1号评估基准日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钢支行,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位于产业路48号1幢2单元4层3号、4号房产和位于郝庄南街23号101幢2单元2层5号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均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已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6.2024年12月,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已销户,已取得相应的销户证明材料。
7.通过网上公开信息查询,北京众邦路翔交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太原环海威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均为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长投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和2010年4月被吊销营 业执照。截至目前为止,这两个长投公司其实体已不存在,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也未对其实际出资。经了解,上述两家公司拟进行注销。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已不再享有这两个长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示附件。 2重大债权债务事项:1、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3其他披露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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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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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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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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