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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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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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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评审。若通过初步审查(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且少于等于20家的,则推荐全部合格的投标人为合格中标候选人(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进入定标阶段。若通过初步审查(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大于20家的,按投标人监理大纲得分由高至低推荐排前20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排位,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出现字母情况的,字母以“0”进行代替大小排位;如出现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一致的,则随机排位】进入定标阶段,进入定标阶段不排序。
若名次排列出现并列,则占用下一名次(如:第一名分数均相同的投标人有N个,则该N个投标人并列为第一名,下一名按第N+1名计算,依此类推。如排名第20名的投标人有个N个,则这N个投标人都推荐进入定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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