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号:(招)2021041600015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东百楼安置区
工程箱式房、彩钢活动板房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DJW2021-431.招标条件
1.1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开发 ABO 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资金来源为获得的工程款,箱式房、K型板房已具备公开采购条件。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关于保定市城中村开发项目东百楼安置区工程临时设施申请计划批复》(电建物计划【2021】第 25 号)实施公开采购。
1.2采购组织方式
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开发 ABO 工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项目占地面积约 12700 平米,总建筑面积539100.00 平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 360400.00 平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178700.00 平,包含住宅楼、地下车库、幼儿园及附属工程,包含二层地下车库,27 层住宅 11 栋,25 层住宅 13 栋,20 层住宅 2 栋,配套 3 层体幼儿园、邻里中心,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项目建设单位中铁保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连片开发 ABO 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项目计划工期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30 日。
2.2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两个包件,具体各包件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状态、收货单位等情况,详见《招标物资包件一览表》(公告附件一)。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箱式房(一包件)
3.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经营范围,有三年以上投标物资生产、供应、安装经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3.1.2许可和认证:招标产品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资料,投标人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GB/T24001-2016/ISO14001:2015、GB/T28001-2016/ISO18001:2015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CQC产品认证,且证书有效。
3.1.3生产能力:具有完整的投标物资生产线,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具备良好的安装服务能力,供货、安装及时,服务周到。能够按需及时生产、安装,确保按期完成安装。
3.1.4财务能力:近二年销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二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5质量保证能力: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投标物资原材料质量合格,生产工艺先进、体系完善,投标物资原材、产品指标符合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由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3.1.6供货业绩:近三年在大中型建设项目供应业绩良好,提供不少于三个项目投标物资中标额(或结算额)300万元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等)。
3.1.7履约信用:近三年在大中型建设项目供应履约良好,提供不少于中标额(或结算额)300万元以上三个项目由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资料;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二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无不良记录。
3.1.8 其他要求:投标人具备设计服务能力,能够进行方案优化,提供技术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投标物资安装、运输方案;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的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2彩钢活动板房(二包件)
3.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经营范围,有一年以上投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其经销商。
3.2.2许可和认证:招标产品在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的,提供有效的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资料,投标人通过GB/T19001-2016/ISO9001:2015、GB/T24001-2016/ISO14001:2015、GB/T28001-2016/ISO18001:2015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CQC产品认证,且证书有效。
3.2.3生产能力:具有完整的投标物资生产线,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具备良好的安装服务能力,供货、安装及时,服务周到。能够按需及时生产、安装,确保按期完成安装。
3.2.4财务能力:近二年销售业绩、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近二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2.5质量保证能力: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投标物资原材料质量合格,生产工艺先进、体系完善,投标物资原材、产品指标符合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提供由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3.2.6供货业绩:近三年在大中型建设项目供应业绩良好,提供不少于三个项目投标物资中标额(或结算额)100万元及以上供货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结算证明资料等)。
3.2.7履约信用:近三年在大中型建设项目供应履约良好,提供不少于中标额(或结算额)100万元以上三个项目由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资料;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二年内,未发生过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在参与投标、合同履约无不良记录,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无不良记录。
3.2.8其他要求:投标人具备设计服务能力,能够进行方案优化,提供技术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投标物资安装、运输方案;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的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
3.3不接受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限制投标的供应商。
3.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投标认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供应商注册,并于2021年4月21日16:00 时前(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响应参与包件的投标;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客服热线:4006-010100。
4.2采用线上发售招标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1年4月21日16:00 时前按要求将填写完整的WORD格式《投标申请表》(公告附件2)及其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单位邮箱(ztdjwzsbb@163.com),并根据拟参于包件售价,采用银行汇款形式足额支付标书费,购买标书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标书费用请汇至:
开户名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联 行 号:1031 0000 0018
帐 号:20110101933000450001
汇款时务必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及包件号,保证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汇款完成后,投标人应告知招标代理单位,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单位指定邮箱。
4.3招标代理单位收到汇款信息经核实后赋予潜在投标人在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权限。
4.4补遗和答遗文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网(http://www.eeb.cn)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各投标人务必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30分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传有效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参与投标。
5.2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有意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请务必于2021年4月29日8 时30分至9时30分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甲 121 号),如变更响应文件开启会议地点以采购单位通知为准。
5.3推荐各投标人选择使用“开标后自动解锁”功能。
6.公告
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 www.crecgec.com )和{本网站(http://www.{wz_now)同时发布。
7.招标人及招标组织单位
招标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东百楼村安置区项目一部
地 址:保定市东三环以西,规划北二环以南,规划府前街以东,天宁路以北。
联系人:周全辉
电 话:15122832168
邮 箱:491396751@qq.com
组织单位: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 110000 102170748 K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甲121号
联 系 人:陈军
电 话:010-8824 6684
8.公告附件
8.1 附件一:招标物资包件一览表;
8.2 附件二:投标申请表。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附件二:投标申请表.doc附件2:附件一:采购物资包件一览表(ZTDJW2021-43).xlsx附件3:集装箱、彩钢房活动板房招标公告(ZTDJW2021-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