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通知 |
公告名称: |
新疆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通知 |
所属地区: |
新疆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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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2021年02月23日 20:07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品目采购单位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区域福州市公告时间2021年02月23日 20:07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3日更正日期2021年02月23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丁先生项目联系电话13809529390采购单位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5至8楼采购单位联系方式13809529390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闽鸿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12层19商务办公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084798588 059183715389
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 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00]MHZB[GK]2021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 称:福州市2021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编制与市 级地灾应急技术常态化保障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0日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价格扣除更正 更正内容: 事项: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供 应商近两个月从 业 人 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 产 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供 应商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或由投标企业(或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 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供 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 口 产 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部分给予10%的扣除,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更正为:评标项目评标方法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 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供 应 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 应 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于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 口 产 品的;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的。 4.供 应 商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供 应 商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供 应 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供 应 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更正日期:2021年02月23日三、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时间不变,以原公告为准。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5至8楼 联系方式:13809529390 2.采购代 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省闽鸿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12层19商务办公 联系方式:18084798588 0591837153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丁先生 电 话:13809529390福建省闽鸿招标有限公司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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