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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1-02-22
详细内容:
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采购公告

2021年02月20日 22:01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品目采购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区域辽宁省公告时间2021年02月20日 22:0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6日每日上午:09:00 至 11:00  下午: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0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开标时间2021年03月18日 09:00开标地点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运达园小区WD1-1/1-2)预算金额¥0.00000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郑云云项目联系电话0419-2523456采购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采购单位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52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19-3226818代理机构名称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运达园小区WD1-1.1-2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19-2909050附件:附件1(发售版)食材采购招标文件(2).docx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采购公告 有效期: 2021-02-22 至 2021-02-26 撰写单位: 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郑云云 (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000-00114 项目名称:2021年度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采购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0.00 最高限价(元):0.00 采购需求:查看 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为资格采购,入围一家中标单位,供货食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投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中标单位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中标单位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中标单位。因中标单位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 中标单位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3 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4 运输要求:投标人要有不少于 5 辆车辆(至少 2 辆冷藏车)保障采购人的货物运输(投标人需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租赁车辆合同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相关证明材料),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采购人设置此条款的情况说明:因我单位人员就餐时间一致,根据我单位就餐人数及食材采购量预估,故要求 5 辆车辆,其中至少 2 辆冷藏车方能保证食材配送过程不变质。 1.5 仓储要求:投标人应自有或租赁冷库,冷库应符合卫生要求,无不良气味,定期消毒检疫。冷库主要用作对食品、乳制品、肉类、水产、禽类、果蔬等食材的恒温贮藏,是对食材质量的保证。要求投标人应自有冷库,同时对冷库卫生、消毒的方面作出要求,是为了确保投标人能够提供新鲜安全的食材。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中标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并在 1 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二)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中标单位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有关的质量要求,严格遵守辽宁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 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需符合采购人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中标单位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人。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工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2.1、乙方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保证新鲜,不得出现腐烂、变质、超出保质期等现象。具体如下: (1)蔬菜类:外观色泽新鲜、不黄、不蔫、不烂、不抽苔、不糠心。 (2)新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鸡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鲜活水产类: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鳃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4)鲜蛋类:达到壳上有一层霜状粉末,蛋壳完整,有光泽,气味正常。 (5)水果类:大小均匀,表面颜色正常,口感正常,没有异味,不得腐烂,不得破损。 (6)腌菜类:酸菜、酸豆角、榨菜丝、萝卜干、其它腌菜类根据市场腌菜类情况调整。按国家标准,亚硝酸盐不能超标。(7)干杂类:花生、绿豆、黄豆、糯米、木耳、食用木薯淀粉、面粉: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它干杂类根据市场干杂类情况调整。 (8)豆制品类:水豆腐、干豆腐、油片、油果、豆芽、其它豆制类根据市场豆制类情况调整。 (9)调料类:包装完好无破损,送货日期距质保到期不少于五个月。 (10)粮油类:非转基因大豆油、压榨一级花生油产品符合 GB1534-2003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不能含有转基因成分,拥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大米和面粉包装完好无破损,包装要有生产日期标识,且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有质量安全标识。乙方须按甲方上述要求,对其供应配送的主副食品和采购渠道及配送过程严把质量关,如出现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配送的商品。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重新换货。 乙方提供的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因乙方所供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三)数量、验收 3.1 乙方应确保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食品足斤足两,不得出现“缩水”和“抽条”现象,否则甲方拒绝接收,或要求补送 3.2 乙方每天所供食品数量以甲方检斤为准 (四)违约责任 4.1 如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配送要求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配送食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4.2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乙方可提前一星期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4.3 乙方不得以金钱、财物、吃请等形式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有贿买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4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乙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处于有效期内、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6日,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3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运达园小区WD1-1/1-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通过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后,须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lnxcztbdl@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材料扫描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电子版(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发送完毕须向代理机构进行电话确认(0419-2523456),向代理机构获取报名表格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相关事宜: (一)、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9039632),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二)、供应商须同时准备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三)开标时,投标人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解密工具在开标室进行现场解密电子文件;采取邮寄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开标时间自行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报价解密。 (四)请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变更公告,如因未关注变更公告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52号 联系方式: 0419-32268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运达园小区WD1-1.1-2号 联系方式: 0419-2909050 邮箱地址: lnxcztbdl@163.com 开户行: 辽阳银行通达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旭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80001910320188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郑云云 电 话: 0419-252345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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