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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0年12月14日 21:46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品目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采购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区域浙江省公告时间2020年12月14日 21:46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4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预算金额¥650.000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均项目联系电话0571-85830191采购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9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571-87115074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层1804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71-85830191附件:附件12020年12月18日10时30分终稿货物谈判文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pdf
项目概况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18日 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TZB-2020120128 项目名称: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6500000 最高限价(元):562500,340000,1071600,838000,235700,788600,527000,300800,760000,759400,209900,1065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细胞培养试剂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625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细胞培养试剂,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8217号,最高限价为5625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国际标准细胞株、毒株和菌株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400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国际标准细胞株、毒株和菌株,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8213号、[2020]87811号、[2020]88209号、[2020]88217号,最高限价为3400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三 标项名称: PCR试剂及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0716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PCR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11号、[2020]87810号、[2020]87808号,最高限价为10716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四 标项名称: 核酸提取试剂及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8380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核酸提取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8217号,最高限价为8380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五 标项名称: 快速检测试剂及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357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快速检测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8213号、[2020]88210号、[2020]88212号、,最高限价为2357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六 标项名称: 二代测序试剂及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7886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二代测序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10号、[2020]87809号,最高限价为7886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七 标项名称: 生物安全相关试剂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5270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生物安全相关试剂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11号、[2020]88211号,最高限价为5270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八 标项名称: 微生物实验相关试剂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008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微生物实验相关试剂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8213号、[2020]88216号,最高限价为3008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九 标项名称: 核酸检测试剂盒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7600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核酸检测试剂盒,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10号、[2020]88215号,最高限价为7600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十 标项名称: 核酸提取与其他实验室试剂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7594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核酸提取与其他实验室试剂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10号、[2020]88214号,最高限价为7594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十一 标项名称: 三代测序试剂及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2099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三代测序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09号,最高限价为2099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标项十二 标项名称: 测序相关试剂耗材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065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测序相关试剂及耗材,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2020]87809号,最高限价为106500元,货物项目,接受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按采购文件规定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二:(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三:(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四:(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五:(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六:(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七:(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八:(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九:(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十:(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十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标项十二:(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非联合体。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0年12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12月18日 10: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开启谈判响应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2.1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2.2 采购信息: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 2.3未按采购公告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4 在线响应(电子投标)说明: 1)本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 2)供应商应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5-27/12945.html); 3)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http://zfcg.czt.zj.gov.cn/bidClientTemplate/2019-09-24/12975.html); 4)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从-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查看文档和视频; 5)如有疑问,可致电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2.5 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须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解密响应文件(线上)。 2.6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否则将导致合同款无法正常支付,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请供应商尽早完成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settle-front/#/registry(供应商注册页面)。 2.7 供应商可选择以上一个或多个标项进行选择性响应。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99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曾蓓蓓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7115074 质疑联系人:韩宗梅 质疑联系方式:0571-871153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层1804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5830191 质疑联系人:冯东东 质疑联系方式:0571-8533129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潜在供应商 附件信息:2020年12月18日10时30分终稿货物谈判文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秋冬季新冠肺炎防控(进口试剂)项目.pdf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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