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遗通知(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永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作以下补遗: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2条款建设规模和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1.6条款修改为:新建办公大楼建筑面积为3246.19㎡,层数为2层,层高为4.2m;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101.20㎡。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4条招标范围和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3.1条款修改为:永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结构、建筑、装饰、电气、电讯、给排水、暖通、总图施工图中所含内容及本项目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条款投标报价为: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编制最高限价的施工图由招标人提供。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5274390.75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柒万肆仟叁佰玖拾元柒角伍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450395.35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应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本补遗通知一并发出,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8.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9.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0.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1.据《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0.2.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标准取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783214.89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1. 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市永川区2020年第11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并结合市场价(不含税)计取。
12.人工单价:按照重庆市永川区2020年第三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渝西片区)进行调整。
13.取费类别:新建用房按照公共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取费;拆除工程按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取费;总图工程按照围墙工程、道路工程、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取费;
14.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5.其他说明:
15.1.本工程缺方借土运距按照10km计算。
15.2设备用房部分的土石方按软质岩计算。
15.3土石比按2:8计算。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款投标保证金中投标保证金金额为: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工程结算与调整原则详见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六、招标文件专用合同14.2.1.2具体结算办法:
工程结算总价=(C×E)+(F+G)×P+K+M
C——中标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应按第5项规定执行)。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2.5项、第3.1项至第3.3项规定计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2.1项和第2.2项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项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项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6项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8】195号)执行。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2工程价款调整
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商品砼、砂、石六大主要材料按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并进入结算,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2020年第 11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地方材料取公布的永川区价格)相对照:若差额在±5%以内(含±5%)则不作调整;若差额超过±5%则只调整超过±5%部分的差额。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但全费用清单材料和人工均不作价差调整。调整材料数量按重庆2018年定额消耗量标准计算。
2.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人工费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渝西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价差调整,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渝西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2020年第三季度《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价格的差额。调整的人工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全费用清单人工价差不调整。调整工日数量按重庆2018年定额消耗量标准计算。。
2.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4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应按调整后的项目特征及3.1项和3.2项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按3.1项和3.2项确认后执行。
2.6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按3.1项和3.2项确认后调整。
2.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项目竣工结算按以下要求调整。
3.1变更缺漏项清单执行标准:
①工程量清单计算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
②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相关配套文件。
3.2变更缺漏项清单取费标准:按照重庆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套用定额和计取各种费用。
3.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索赔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⑤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3.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结算。
4工程变更
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该项目单价应按照5.2项规定进行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合同约定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性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规定执行。
4.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将其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偏差
5.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5.2项和5.3项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2本工程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因4项规定的工程变更和5项规定的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①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超过合同工程量15%及以上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并进入结算,调低后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②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进入结算,调高后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③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工程因第4项工程变更和第5项工程量偏差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任何偏差,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③若工程量出现5.2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以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6规费和税金
6.1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6.2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6.3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7材料采购
7.1本工程所需材料(或设备),中标人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经招标人认质、封样(若需要)后中标人方可采购进场。
7.2本工程招标时以暂估价(暂定价)形式进入招标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二次招标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7.3除前款规定外,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30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时须由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认质认价。
8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8.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14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
8.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9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9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经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10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六、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补遗发布的图纸为准,详见附件。
七、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以本补遗为准,其余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芳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补遗资料永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