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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关于闽清县32家建陶企业可收储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向我中心提交了闽清信达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清去福陶瓷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收储排污权核定的相关材料,我中心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认32家企业可收储排污权(企业可收储排污权详见附件)如下:
可收储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6535.324吨/年,氮氧化物5312.104吨/年。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确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中心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4日
电话:0591-87326503 传真:0591-87320473
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6楼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邮编:350011
电子邮件:fzspwqjy@163.com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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