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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料铝粉膏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山西原料铝粉膏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0-12-15
详细内容:
2020-12-1419:49

{本项目

一、招标单位: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

二、招标编号:2020121411

三、招标项目名称:原料铝粉膏招标

四、招标内容:详见商务说明

五、招标合同执行日期:2020年12月26日-2021年12月25日

详见报价单

六、投标人资质及证明

1、投标人资质要求

1.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1.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1.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及重大运输事故问题。

1.5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网站截图。

1.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1.7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查询截图。

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在中联钢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7.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7日。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

7.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7.5投标人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一。投标人代表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针对本次投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7.6基本开户行许可证;

7.7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环保资质;

7.8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

7.9具有内部可行的产品质量控制方法,具有年300t以上的铝粉膏生产能力;

7.10填报加气铝粉膏供货投标书见附件三;

以上证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壹份。

7.11要求报名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上述资质及证明材料请扫描成电子版随报价在中联钢网报出或将上述资质及证明材料以电子版或书面形式提前提供,投标商必须按本《公告》第六条中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是否具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能力,若资质提报不全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八、铝粉质量要求

1.铝粉膏投标供货商要求具有一年以上省内加气砼供货使用业绩,产品技术符合《JC/T407-2000》加气砼用GLS-65水剂型铝粉膏标准。

2、1、技术指标基本要求

质量指标要求值

项目

固体份(%)

AAL(%)

发气速度(min)

细度(0.075L筛余)(%)

指标

≥65%

≥85

≤12

≤3

结算价格核算方法

2、单耗指标基本要求

单耗指标要求值

项目

单耗(kg/m3)

指标

≤0.7

结算价格核算方法

以月平均单耗为依据,20万加气砼事业部月平均单耗=供应量/(砌块入库量+板材入库量*1.5);30万加气砼事业部月平均单耗=供应量/砌块入库量;

结算方法如下:

2.1单耗≤0.7kg/m3,执行合同价格。

2.2单耗>0.7kg/m3,每超过0.01kg/m3,每吨扣12元;

2.3单耗≥0.9kg/m3,每超过0.01kg/m3,每吨扣15元;

2.4如当月发生掺加量≥1.0kg/m3的情况,买受人将减少出卖人次月2个批次的供货量。

2.5退货标准:

①如检验数据有一项低于下表数值,卖方必须在3天内退货,如不及时退货,不予结算。

项目

固体份(%)

AAL(%)

指标

57%

75

②卖方承担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

2.6若买方对所供铝粉检测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双方现场确认,共同取样进行二次复检,每月不超过1次,二次复检为最终结果。

九、报价能力要求

1、投标单位运输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标准规定的合法车辆且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

2、投标单位须具备抗生产风险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

3、投标单位必须经我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才能成为我公司合格投标商。

4、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生产运输能力、资质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纪录。

7、具有拥有24小时运输能力和极端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运输能力优先考虑中标。

8、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9、如有单位资料造假,一经发现,立即在网上公示,并永久取消报价资格。

十、报价要求

1、报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7日17:00(北京时间)。

2、报价为不含增值税到货价格,备注注明税率;按附件的格式进行报价,报价包含卸车费,上楼费、空袋皮重费。

3、报价要求为中国联合钢铁网招投标平台网上报价,不接收书面报价、传真报价和电子邮件报价。中联钢入网联系人:颜建中01084184848、01084184803,手机:13311175737、13911528900。如有操作方面的问题,请打培训电话:01084184810。

4、铝粉膏货费、运输费、卸车费、上楼费、空袋皮重费、管理费等关联业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铝粉膏单价里。

5、报价内容包括按照附件格式填写的价格,所有报价的单位必须提供第三条报价资格要求的资质及证明材料,报价单位扫描后以电子版形式在中联钢网上报价时上传附件报出。

十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招标人

名称: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2号

联系人:刘东

电话:13935165717

1.1.2

项目名称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21年度原料铝粉膏招标

1.1.3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关环保资质。

2、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一年(2018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

3、业绩要求:

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近三年(2017年12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并在生产、运输、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备注注明是否具备24小时生产运输能力和是否具备极端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生产运输能力。

4、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企业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5、其他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生产事故问题。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1.5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电子形式加盖招标人招标部门公章

1.1.6

投标澄清函发出形式

形式: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1.7

是否全部项投标

√是凡不全部项投标的按无效报价废标处理

□否

2.1.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元。

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日前

收款人: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账号:0502125109022121779

开户行:工行太原太钢支行

2.2.2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递送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4)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2.2.3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17日下午17:00

3.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评委库随机抽取

4.1.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联合钢铁网电子商务平台,公示期限:3个日历日

十二、其它

1、太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院内货物运输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以及太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道路通行规则;必须遵守太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合同格式及详细内容见附件

报价单位如对合同文本内容有异议请在报价中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太钢合同文本。

十二、报价及开标

1、报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7日17: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太钢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2日11:00(北京时间)。

十三、报名及投标人员在太钢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太钢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的安全规定。现场装运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

公告发布网站:http://cg.custeel.com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投标人名称: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原料铝粉膏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件三:

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加气铝粉投标书

年月日

投标

单位

(章)

法人

代表

地址

电话

生产能力

t/年

供货量

t/月

质量指标及投标价格

项目

技术指标

固体份(%)



活性铝AAL

(%)



发气速度

(min)

min

单耗指标(kg/m3)



















1.收料质量指标以招标方随机抽验化验为主,验收不合格退回

2.对招标方检验结果有异议一周内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招标方当地具备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的结果为准

3.发生供货中断未提前3天通知的,发生一次扣除1000元

4.用掺加废旧金属铝进行铝粉膏产品生产供货的,发生一次扣除1000元;供货产品中混有金属杂质的,发生一次扣除1000元

5.因铝粉质量问题,造成掺加量超过正常值,或造成产品损失的,按照损失成本总额的50%进行考核

6.连续抽检两次不达标的,取消供货资格

付款方式

月结,每月25日对票,开具累计数量货款发票结算,次月10日结算。

其它说明

本价格为不含税到货价,即运到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公司现场的价格报价包含卸车费,上楼费、空袋皮重费。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太原市大同路168号

签订时间:2020年月

出卖人:

买受人: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采购标准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交货期限

1

铝粉膏

水性

协议标准



≥20t/月

元/吨

元/吨

合计人民币金额

内含13%税及运费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R协议标准□出卖人质量保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技术协议或其他附件要求

三、交货地点及风险承担:买受人指定交货地点,货物交付前的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的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R汽车运输□火车运输。出卖人负责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

五、合理损耗及计量方法:以买受人计量磅单为准。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袋装物料运输、苫盖蓬布、避雨防潮,保证货物的性能及外观完好,包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特殊需回收的专用包装物,出卖人须声明并承担费用予以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要求执行,有附件的同时还应符合附件的要求。

2、验收方法:交货后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检查外观、核实数量、取样化验、另附货物合格证等;出卖人未按买受人要求的时间参加验收的,买受人可单方验收。

3、提出异议期限:在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可随时向出卖人提出异议。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每月25日对账,次月10日前结算;供货验收合格后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买受人后,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承担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九、质量保证期: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

十、担保方式:出卖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R应收帐款(可选),货到买受人验收合格后退还。

十一、违约责任:

1、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负责退货、更换、减少价款并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出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或不退还出卖人的履约保证金;

3、本合同项下出卖人应承担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买受人可以直接要求出卖人支付,也可以从合同价款或履行担保中扣除。

十二、终止合同:

1、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2、买受人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卖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2)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超过两周;

(3)未经买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出卖人擅自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4)送达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买受人依据本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或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任何一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商业秘密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承担。

2、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视为保密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承担。

3、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的审阅过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清楚的知晓己方的权利与义务。

4、因买受人履行本合同违约时,买受人只赔偿出卖人的直接损失。本合同项下因买受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4份,附件1页,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当执行,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合同附件约定执行。

7、合同履行地:山西省太原市。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太原市大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合同附件(原料铝粉采购合同):

为确保加气砼用铝粉膏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按照供货合同质量指标要求,参考检验指标值,按照“单耗指标要求”的原则对铝粉膏进行结算。

一、铝粉膏供货商要求具有一年以上省内加气砼供货使用业绩,产品技术符合《JC/T407-2008》加气混凝土用GLS-65水剂型铝粉膏标准。

二、技术指标:

1、技术指标基本要求

质量指标要求值

项目

固体份(%)

AAL(%)

发气速度(min)

细度(0.075L筛余)(%)

指标

≥65%

≥85

≤12

≤3

结算价格核算方法

2、单耗指标基本要求

单耗指标要求值

项目

单耗(kg/m3)

指标

≤0.7

结算价格核算方法

以月平均单耗为依据,20万加气砼事业部月平均单耗=供应量/(砌块入库量+板材入库量*1.5);

30万加气砼事业部月平均单耗=供应量/砌块入库量;

结算方法如下:

2.1单耗≤0.7kg/m3,执行合同价格。

2.2单耗>0.7kg/m3,每超过0.01kg/m3,每吨扣12元;

2.3单耗≥0.9kg/m3,每超过0.01kg/m3,每吨扣15元;

2.4如当月发生掺加量≥1.0kg/m3的情况,买受人将减少出卖人次月2个批次的供货量。

2.5退货标准:

①如检验数据有一项低于下表数值,卖方必须在3天内退货,如不及时退货,不予结算。

项目

固体份(%)

AAL(%)

指标

57%

75

②卖方承担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

2.6若买方对所供铝粉检测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双方现场确认,共同取样进行二次复检,每月不超过1次,二次复检为最终结果。

3、供货考核

3.1发生供货中断,导致停产一次,考核5000元;停产8h,发生一次考核10000元;停产8h以上,发生一次考核20000元;若因卖方原因,无法供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考核卖方50000。

3.2发生供货中断,未影响生产的连续,供应商须在1日内补足欠缺供应量,不予考核。

3.3若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出卖人产品质量下降或造成供货中断,出卖人可提出申请并经买受人核实属实,买受人依客观事实,可减免考核(遇极端不可抗拒原因如战争、山洪、大火、暴乱等可全免考核;遇重污染天气环保督察、巡视、检查,传染疫情、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等一般性不可抗拒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酌情减免50%考核。

3.4因铝粉膏质量问题,造成掺加量超过1.0kg/m3,或造成产品损失的,按照损失成本总额的50%进行考核。

3.5所供铝粉膏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要求,确保所供原料无毒无害,并向甲方提供原料的成分检验单。

3.6遇到紧急供料情况时,卖方收到买方供货要求4小时内,务必按足量原料送达卖方指定地点。

3.7结算周期内,应满足买受人供应量和供应地点的要求,若未能达到买受人的要求,考核500元/次。

3.8出卖人运输车辆进入我公司需遵守我公司相关安全、环保、交通及5S和货运车辆告知书的管理规定,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考核500元/次,当月重复发生按1000元/次考核,并根据事业部收料人员指定地点卸货,若有违反,考核500元/次。

3.9因铝粉膏中有异物或有铝锭,造成堵料影响生产的,考核300元/次。

3.10如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变化,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根据市场行情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合同。

买方: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卖方: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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