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开户许可证及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 (2)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磋商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网页件或截图; 5、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代表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6、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1供应商【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服务供应商】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6.2 需提供的材料: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6.3 特别说明: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4本项目适用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